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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10-09 11:38     (点击次数:)

燕山大学文件

燕大校字〔2017〕267号


关于印发《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

燕 山 大 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理论课、实验课及其他教学环节。

第二章课程开设及调整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按课程性质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按开课范围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第四条公共课指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公共选修课和学科基础课中的共享课程(如工科学科基础课中的数学、力学类等课程);专业课指面向本学院或特定学科研究生的课程,包括学科专业课、学科选修课等。

第五条课程设置根据学科培养方案确定。学科培养方案一般每3年进行修订,学科每学年可对课程设置进行调整。

第六条学院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组织任课教师撰写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学科、学院审核后执行,并向研究生公开。

第七条课程调整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0教学周前进行。学科提出调整方案并充分论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研究生院每学期第15教学周前,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下达下学期教学计划。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课的分班与排课,其余课程的排课由开课学院负责,研究生院汇总学期课表后发布。

第十条同一培养方案下研究生人数≥30人且选课人数<10人的课程,或同一培养方案下研究生人数<30人且选课人数<30%的课程,原则上暂停开设。

第三章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学科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在每学期初参加网上选课。未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及网上选课的,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按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的学习,确因课题研究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调整的,由本人在拟调整课程开课前提交申请,经导师及学科同意后,报所在学院批准。

第四章任课教师及课程教学

第十三条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为我校教师或外聘教师,由开课学院聘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有2年以上任课经历;

(三)具有博士学位。

在上述条件基础上,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任课教师优先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鼓励聘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校外专家。

第十六条研究生课程一般以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开放式网络课程等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应当提前做好课程教学准备,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撰写教学日历,向研究生公开,并在每学期初2周内提交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安排授课,因故变更授课时间、地点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章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A

B

C

D

F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一般由任课教师(或学院指定专门教师)负责。考核形式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大纲确定,考核内容难易适中,评价标准客观公正。需印刷试卷的,任课教师(或专门教师)应当提前一周办理相关手续,试题内容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试考务工作包括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通知研究生参加考试等。考务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除公共课以外,其余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该课程的最后两个学时。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随下一级研究生考核。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某个环节)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含请假),不能参加该课程(环节)的考核,应当重修。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当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做出评价,并按要求做好成绩录入和成绩单、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考核分析报告等教学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本门课程成绩公布后两周内,与任课教师核实。如因教师误判、加错分数等原因变更成绩,应当由任课教师提交成绩更正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学科、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允许免修的课程,研究生本人可在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科、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可在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

第二十七条需要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初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参加课程学习、考核;如课程变更或暂停开设的,可申请重修其他内容相近课程,学分按实际重修课程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在成绩单中显示“重修”。

第二十九条在校研究生升学、就业等校外用成绩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出具;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优、评奖等校内用成绩单,由所在学院出具。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及研究生个人成绩单,由研究生院转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六章教学检查及教学评价

第三十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采用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开展教学检查,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组织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学院、任课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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