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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8年1月)
2018-02-26 18:04     (点击次数:)

  

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20181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燕大校字[2018]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三十五人,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职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推荐,结合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其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校长审批产生,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2.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宜;        

4.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5.学位授予质量评估;        

6.审定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7.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3.负责组织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学位授予质量评估;        

4.审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5.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6.研究解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其他问题。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2/3以上出席。决议经全体参会委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校学位办主要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

1.负责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有关的日常工作;

2.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3.组织开展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推荐工作;

4.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取得我校本科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课成绩满足学校有关规定;

2.未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须参加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2.学位课成绩未满足学校有关规定的;

3.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一条 学位课成绩未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满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后,补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1.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取得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的学分,满足辅修专业毕业条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士学位。

1.经查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已核发学位证书的;

2.经核实,在校学习期间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2.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国际教育学院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合格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议,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硕士生),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语课,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3.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分委员会组织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

3.所学的课程和学分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

4.硕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5.发表学术论文是否符合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

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与申请学位学科相关的专家评阅。评阅人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其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1名评阅人须为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2.评阅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全部采用“双盲”匿名评阅制度,即对评阅人隐去作者及导师姓名等信息,对作者及导师隐去评阅人姓名等信息。

1)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

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抽查评阅。根据学位类别及学科专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申请学位人数的20%。未被校学位办抽查的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组织评阅。

在河北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学科,在下一年的答辩论文抽查评阅中,每增加一篇“问题论文”,抽查比例增加20%。在河北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被认定为“问题论文”和答辩论文评阅最终为不同意答辩或者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其指导教师所指导的论文在下一年的答辩论文抽查评阅中全部由校学位办组织“双盲”评阅。

2)非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

非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分别由校学位办和所在学院各负责送审一份,其中学院负责组织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

3.论文评语

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客观、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包括:

1)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并指出哪些内容是论文的新见解;

2)论文的学术观点是否科学、严谨,写作是否规范;

3)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评价,指出需要修改之处;

4)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4.评阅组织工作

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学院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双盲”匿名评阅工作:

1)分委员会遴选确定评阅人名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备案。遴选坚持学术标准,同时避免同一评阅人评阅论文数量过多。

2)分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评阅管理工作,包括论文的分发、评阅书回收等工作。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要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核

如果全部评阅意见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如有1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由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以及是否允许“重新申请答辩”等附加决议。如果分委员会作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则分委员会主席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作出说明。

如有2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则应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名的单数。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答辩委员会决议负责。主席应当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离退休人员不能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秘书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原则上每年分两个时间段集中进行。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分委员会组织。答辩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导师评语、专家评阅书和修改说明等)应在答辩前3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

3.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4.答辩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被认定为“保密论文”除外)。“保密论文”答辩按有关规定执行

5.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介绍答辩人简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人报告(不少于2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委员对论文及答辩做出评价,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6)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在场)。

6.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做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视为不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

若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可做出“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重新申请答辩则为不允许重新申请答辩。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要包括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语、投票表决结果、是否“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及其它附加决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材料整理工作

1.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答辩后3日内将答辩材料(含表决票原件)整理好送交学院。

2.学院整理立卷存档,为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做好准备。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会议

1.分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审核每位学位申请者,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1)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2)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环节是否完成;

3)所有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发表论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要求,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评审中除查阅材料外,还可向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调查,以便充分掌握情况。

2.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办。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七条课程学习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要求有较强听说读写等运用语言的能力,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应当修读英语;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学习与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3.能够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必须是系统完整的学术性论文。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经指导教师同意,分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

3.所学的课程和学分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

4.博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5.发表论文是否符合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分预答辩和答辩两个环节,按以下流程进行:

1.校学位办聘请2名校内外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预评阅;

2.博士学位申请者进行预答辩;

3.校学位办聘请3名校内外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

4.博士学位申请者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含预评阅)

校学位办聘请校内外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阅(含预评阅),评语包括:

1)论文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创造性成果;

2)论文能否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是否严谨,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4)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论文的改进意见;

5)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含预答辩)审核

1.如果全部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或“同意答辩,少量修改”,申请者在完成论文修改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如果评阅意见为“较大修改后答辩”,申请者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一并送交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指定不少于3名委员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查,指定委员一致同意“论文已经完成修改,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后,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如果评阅意见出现“未达到答辩要求”的情况,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如果有1份评阅意见为“未达到答辩要求”,则申请者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和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一并送交校学位办。修改论文一般应送原评阅人重新评阅。如果重新评阅时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在综合汇总评阅意见时应采纳重新评阅意见。

如果有2份或以上(包括重新评阅)评阅意见为“未达到答辩要求”的,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应重新申请答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含预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名的单数,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占半数以上。答辩委员会中可以邀请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参加。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答辩委员会决议负责。主席应由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离退休人员不能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责任心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三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含预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分委员会组织。答辩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导师评语、专家评阅书和修改说明等)应在答辩前7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3.答辩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被认定为“保密论文”除外)。“保密论文”答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介绍答辩人简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人报告(不少于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委员对论文及答辩做出评价,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6)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在场)。

5.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做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否则视为不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

若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可做出“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重新申请答辩则为不允许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有半数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

若答辩委员会认为答辩人(须为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答辩人尚未在本校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则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在授予硕士学位时,要求答辩人在我校修完本学科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必修课程并达到要求。

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包括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语、投票表决结果、是否“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及其它附加决议。

第三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整理工作     

1.答辩委员会秘书于答辩后3日内将答辩材料(含表决票原件)整理好送交学院。

2.学院整理立卷存档,为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做好准备。

第三十六条分委员会会议

1.分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全面审核每位学位申请者,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1)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2)所有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环节是否合格地完成;

4)发表论文是否符合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须提供佐证材料);

5)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审核中除查阅材料外,还可向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调查,以便充分掌握情况。

2.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上报校学位办。

第三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凡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授予学位”、“重新审核学位”、“重新申请答辩”、“不同意授予学位”四种。

“重新审核学位”是指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申请者须按要求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时不需要进行答辩,但分委员会应指定12名委员审查论文的修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论文修改已符合要求,则分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其学位授予。

“重新申请答辩”是指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或其他规定,但允许申请者须在进一步工作和重新撰写学位论文的基础上重新申请答辩。

当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人数不超过半数时,按照从不同意授予学位→重新申请答辩→重新审核学位累计计票,并取先达到1/2的为最终表决结果。即若不同意授予学位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则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若不能确定为不同意授予学位,但不同意授予学位与重新申请答辩人数之和达全体委员的1/2,则为重新申请答辩;若不能确定为重新申请答辩,但不同意授予学位、重新申请答辩和重新审核学位的人数之和达全体委员的1/2,则为重新审核学位。若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做出明确决定时,则将废票按“不同意授予学位”计票。

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重新审核学位”的决定时,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有关原因。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是否允许重新申请答辩,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重新申请答辩则为不允许重新申请答辩。

对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重新申请答辩,硕士学位申请需在3个月之后12个月以内进行,博士学位申请需在6个月之后24个月以内进行。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重新申请答辩均仅限1次。

第四十条若申请者发表论文不符合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或因其他非学术原因暂不符合授予学位的要求,则分委员会暂不审核其学位申请。在规定时间达到要求后可向分委员会申请。申请审核学位的时间按照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分委员会须将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以及分委员会建议“重新审核学位”、“重新申请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及其相关情况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如已进入学位申请程序,中止学位申请;已经授予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第四十三条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申请学位”、“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学术处理。具体认定、处理、复核等按我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学位申请者对论文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可向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接到申诉申请或复议申请后,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受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河北省奖学金和燕山大学奖学金等)资助且授课语言为中文的来华留学生,其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原则上须使用中文。

自费来华留学或授课语言为英文的来华留学生,其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可使用英文或中文。使用英文撰写的学位论文,须有中文摘要。

第四十六条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四十七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要求按相应专业学位的文件规定执行,但其学位授予的机构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名誉博士学位,按国家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撤销学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我校学生校内申诉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燕山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终止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五十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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