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文件
燕大校字〔2007〕179号
关于印发《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经2007年10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同时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以提前半年毕业,即修业2年。
拟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第三学期10月份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登记备案。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2.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同一培养方案下的研究生中位于前30%;
3.具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期间,在SCI、SSCI、EI、A&HCI 、CSSCI、CSCD、SCD等收录期刊(不包括增刊、专刊和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身份(若导师署名第一作者,本人署名第二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论文录用可视为正式发表,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审议授予学位。论文正式发表后,由本人申请,经所属学院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可审议授予学位。
4、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1.研究生本人于第四学期5月份前填写《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拟提前毕业资格审查表》;
3.研究生所在学科的学科负责人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后签署意见;
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日期不得早于第四学期的5月1日,且不得晚于10月14日。其它事项按照《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2、提前毕业研究生的有关就业派遣工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