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院部处文件
燕大研字〔2014〕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因退学发生的退还学费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权益,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冀价行费〔2008〕4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人员(简称在职研究生)的退费管理。
第三条 在职研究生全额学费依据学校现行学制按学年平均分配。缴纳全额学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四条对于入学报到前预缴的学费,在入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所缴学费;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申请退学者需向学校提供书面的退学申请和原学费发票。经研究生院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