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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9 17:41     (点击次数:)

冀学位〔2021〕 2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河北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河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教育规模持续扩大,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培养体系逐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日益健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规范要求,树立全面质量观,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取得了系列成绩。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责任追究不严肃等问题。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服务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适应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对研究生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严格制度,规范管理,强化落实,整治不良学风,遏止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努力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基本原则

   全过程保障原则。着眼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在考试招生、各环节培养、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导师指导等模块,构建全链条、全要素、全流程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体系。

   严格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导师、研究生和管理人员严格规范管理意识,完善内外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处置学术不端机制,通过严格管理形成体现河北省研究生教育发展定位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统筹协调原则。加强内部协调,学位授予单位党委全面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质量管理行政部门等内部监管责任主体,形成内部监管合力;统筹外部协调,充分调动政府机构、行业企业、学术组织等外部力量,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与质量监督,健全外部监管机制。

三、强化落实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一)学位授予单位是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要把保证质量、维护公平作为重要任务,强化组织保障。要落实落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明确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尽责担当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责部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权点数量等,配齐建强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合理确定岗位与职责,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执行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二级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承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质控工作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四)学位授予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各环节责任清单,加强执行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和专项检查,建立定期开展评估与检查常态化机制,对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诊断,及时发现问题,立查立改。

四、严格规范研究生考试招生管理工作

(五)招生单位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招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招生单位具体执行同志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负具体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自律、严谨执行、严肃保密,确保考试招生安全、平稳、有序。

(六)各招生单位要强化考试管理,把维护考试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强化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招生单位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坚决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试卷评阅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

(七)招生单位要切实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层层压实责任,将招生纪律约束贯穿于命题、初试、评卷、复试、调剂、录取全过程,牢牢守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纪律红线。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要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除国家专项计划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八)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须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及录取办法等信息。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答复。

五、严抓培养全过程监控与质量保证

(九)学位授予单位要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定并执行与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相一致的学位授予质量标准,探索多元评价机制,破除“唯论文”倾向,合理确定科研成果要求;制定各类各层次研究生培养方案,做到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学分和学术要求切实可行,关键环节考核标准和分流退出措施明确。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全方位评价制度,关键节点突出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关键节点留痕监控。学位论文答辩前,严格审核研究生培养各环节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十)二级培养单位要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设立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培养计划执行、指导课程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加快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教学督导和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教学评价机制,对研究生教学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编发内容全面、规则详实的研究生手册并组织学习。把科学道德、学术(职业)规范和伦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研究生培养必修环节,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持续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学术规范和伦理指导。加强学风监管,强化惩戒机制,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研究生应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导师要主动讲授学术规范,引导学生将坚守学术诚信作为自觉行为。

(十二)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年度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

(十三)学位授予单位应分类制定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注重实践创新能力评价,实施年度质量评价报告常态化。进一步有效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过程管理工作,建立培养全过程定期检查制度,强化办学责任,保证培养质量。

六、严格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管理

(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建立问题论文责任追究制度。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对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和学术水平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

(十五)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对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创作等作为主要内容撰写的学位论文,细分写作规范,建立严格评审机制。

(十六)严格学位论文开题、评阅及答辩管理。规范学位论文开题程序,学生须提供完整的开题报告,学院组织开题评审委员会,开题评审要聚焦问题解决,保证题目与思路的“研究性”,保证后期撰写的可行性与理论深度,开题答辩要进行完整的陈述与反馈。完善学位论文评阅制度,规范论文评阅流程,建立信息化论文评阅管理平台,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与论文评阅,强化匿名评阅力度,有效规范评阅专家管理,适时推动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公开制度。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完善预答辩、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制度,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问答质量,力戒答辩流于形式,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在学位授予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工作,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十七)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制度,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确保涉及研究生招生录取、课程考试、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重要记录的档案留存全面及时、真实完整。

七、强化指导教师质量管控责任

(十八)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积极投身教书育人,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结合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工作和事务。关注研究生个体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员密切协作,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

(十九)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科学公正的师德师风评议机制,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条件,对师德失范者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编发导师指导手册,明确导师职责和工作规范,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动态管理,实行上岗导师签署责任承诺书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兼职导师。建立导师团队集体指导、集体把关的责任机制。

(二十)完善导师培训与交流制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对不同类型研究生导师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导师指导和严格学术管理的能力,建立导师培训档案。首次上岗的导师实行全面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实行定期培训,确保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中落地见效。支持导师与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参加学术团体活动。积极吸纳行业企业一线专家进入导师组,加强校内外导师指导交流,切实发挥行业企业人才对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指导作用。

(二十一)加强导师遴选与评价管理。学位授予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导师遴选办法,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制订导师遴选条件,严格遴选程序管理,实施分类选聘。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制订导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岗位评聘、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完善导师问责制,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八、健全学术不端防范与处置机制

(二十二)完善学术不端防控体系建设,健全宣传、防范、预警、督查机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防控措施。将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纳入省教育督导范畴,将学术诚信管理与督导常态化,提高及时处理和应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能力。

(二十三)严格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坚决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办。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适时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四)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导师和研究生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畅通救济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起申诉。当事人对经申诉复查后所作决定仍持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

九、加强主管部门质量督导监管

(二十五)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体系。统筹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各管理部门加强监督,通过规范管理,加大督查检查力度,有效推进研究生招生考试、培养模式改革、学位质量保障等措施在规范性、执行力、成效性方面的监管力度,强化问责,确保施策落地生效。协调发挥省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监管职能,在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模、改革力度、财务运行、就业服务、科研支撑、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监督管控,凝聚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共识,形成监管合力。积极争取行业企业、学术组织、社会机构及有识之士共同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构建内外协调、多维立体监管体系。

(二十六)把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全省教育督导范畴,加强对招生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多发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进一步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力度,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指标。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加大约谈力度,严控招生规模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据相关程序撤销有关学位授权。

(二十八)对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暂停相关学位授权、限制新增学位授权申报等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撤销学位授权。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学位授予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

(二十九)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积极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河北省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分析和预警机制,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学位授予单位要将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列入年度常规工作,主动公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信息,加强学风建设,公布“负面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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